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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康王驰名商标之争

2006年5月,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李朝芳注册的“中国康王”www.kanwan.com.cn网络域名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在安徽

省宣城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其“康王kanwan”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得到胜诉判决。
  而云南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康王”注册商标则在更早之前,在两次诉讼中均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而被“云南康王

”指控侵权的正好是“汕头康王”。
  宣城中院随后在再审中查明,“汕头康王”为了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策划了一起虚假诉讼,其代理律师找到一位叫李朝芳的农民

工身份证复印件,找人注册相关中文域名,然后以该域名侵权为由起诉。宣城中院后来判决撤销了“汕头康王”的驰名商标认定。
  为遏制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被滥用,最高人民法院从2007年开始着手起草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10月31

日的“2008中国商标年会”上表示将不断完善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制度。
  奚晓明说,在制止抢注和侵权行为中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仅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并非是授予“荣誉称号”,仅仅将认定驰

名商标作为在具体案件中依法给予特别保护的前提事实,法院不依职权主动认定驰名商标,必需由原告就此提出明确的事实主张并举

证,也就是要严格遵循“事实认定、个案认定、被动认定、因需认定”的原则。
  此次推出的征求意见稿共十四个条款,首先即明确界定了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适用范围,在商标侵权诉讼,域名和企业名称等侵

犯商标权等五类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认定驰名商标作为构成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根据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

的具体情况,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征求意见稿同时还明确列举了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认定的案件类型,包括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

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或者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不符合其他法律要件而不成立的民事纠纷案件。
  对于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征求意见稿在《商标法》和之前两个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基础上进一步做了细化和补充,并列举了当事人可

以提供的证据。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写入判决主文,也不在调解书中予以认定。这一规定意在进一步明确“个案认定”

原则,即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仅对个案的判决具有效力,只在相关案件中享受特别保护,不具备超越普通商标权而对抗有关行为的

特别效力。
  此外,为解决地方保护和认定门槛比较低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对在管辖方面也做了安排。按照目前的规定,各地中级以上人民法

院和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三十多个拥有知识产权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均有权作出驰名商标认定。对此,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两种方

案备选,一是适当集中管辖权,当事人请求保护驰名商标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会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中

级人民法院及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二是仅仅提高管辖级别,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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